此文寫於2013年9月10日
作者:呂建鋒
我對法沒啥研究,今天只是作爲一個小老百姓隨便說說。
法律的定製的根本目的公平正義,什麼樣的法律法規都是基於這樣的目的。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護的是人的生存權。
矛盾來了!
先說虛的。丹澤爾主演的電影《迫在眉睫》講訴的就是這樣的矛盾,丹澤爾是一個落魄的父親,工時被縮減,入不敷出,車被銀行拖走,屋漏偏逢連夜雨,兒子心臟出問題了,要換心臟,需資25萬,籌錢得2萬多,求助新聞、政府無門,最後劫持了醫院,電影的結局是大圓滿,社會輿論支持丹尼爾,兒子 獲救,父親入輕微罪。
再說說現實版的。昨天,陳明燦被判刑三年六個月,陳是一個父親,也是爲了給奄奄一息的兒子看病去搶劫銀行。 兒子是否獲救我查不到,但父親是入刑了。
人都有生存的權利,這是法律的意義。但兒子重病 ,可以救只是差錢,醫院不管逼出院,各種求助無門,兒子的生存權沒了,這個時候怎麼辦? 曾經在網易看到一條震撼的評論“當社會逼到你走投無路時,還有一條路可以走——那就是犯罪,你要記得,這並不可恥!” ,上面的兩位父親都選擇了犯罪,爲捍衛兒子的生存權去犯罪去剝奪他人的權利。我不支持犯罪,但我問自己,如果,我遇到這樣的情況,我的選擇是什麼?
你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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